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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交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09-09-16
河北省交通厅文件
冀交基字[2005]116号
 
关于贯彻交通部《关于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
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若干意见
 
各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省厅以冀交基字[2004]498号文件转发),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结合交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88号)(见附件,以下简称“交通部通知”)和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具体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进一步认识规范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意义
自200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和省人大等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规章。总体上看,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执行招投标制度是好的,大多数项目都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但也存在部分项目招标工作不规范、评标工作深度不够;个别市局存在地方保护倾向,对招投标活动监管责任不明确、监督不到位和部分投标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低价抢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等问题。规范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是打造“阳光交通”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公正透明的招投标运作程序,杜绝权力寻租和暗箱操作,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从而树立起廉洁高效的交通形象。各市局及厅直有关单位要进一步认识规范招投标活动对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和廉政建设的重大意义,认真查找招投标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深入分析原因,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
二、  改进资格预审办法,深化资格预审工作
按照《交通部通知》要求,针对资格预审工作中存在的评审不规范、透明度不够以及投标人围标、串通投标等问题,对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资格预审文件要按照省厅下发的《河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并结合项目特点进行编制,同时对潜在投标人拟投入建设项目的主要责任人员提出备选要求。
(二)对施工招标时资格预审文件中的投标人技术能力、管理水平(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除外)、财务能力和以往业绩信誉的要求应与招标文件的要求达到同等深度。
资格预审评审可以采用强制性标准法或者定向打分法,但招标人应该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予以载明。
资格预审评审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负责。为保证资格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准确,招标人应邀请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库内专家参加资格预审工作,专家的人数应达到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应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交公路发[2003]70号)第八条和本文件第四条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三)为防止过度竞争和恶性竞争,招标人可以在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每个标段允许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数量范围,公告中没有载明数量范围的,招标人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为防止潜在投标人围标或串通投标,招标人可以在监督部门在场情况下,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对满足资格预审同等条件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分配标段,但要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予以说明。根据目前施工招标的情况,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数量宜控制在8—12家。
(四)资格预审评审过程要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在开始资格预审评审工作前,招标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专家名单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资格预审评审工作完成后,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售前5个工作日,将资格预审结果和评审报告按项目管理权限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三、落实《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招标行为
有关部门要按照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第14号令)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招标人的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资格核备制度。要督促招标人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管理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要按照部制订的招标文件范本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提高资格预审和评标工作的透明度。招标人不得规避招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不得违反规定确定中标人,不得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分割工程。对招标过程中计列的暂定金额的使用,符合《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采用招标方式。
四、加强对招标评标工作的管理,改进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要科学、合理,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影响,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一律不设置业主标底。为防止哄抬标价,招标人应设置控制上限,控制上限不得超出概算标准。按照《交通部通知》附件《关于改进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颁发的指导意见》,招标人应根据不同评标办法的适用范围选用相应的评标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的评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在开标现场,宣读完投标人的投标价后,当场计算评标基准价。在评标阶段不再对投标人的技术、管理、财务能力和履约信誉进行打分,评标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对投标文件是否存在重大偏差进行审查,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选择标价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和长大隧道施工项目的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技术含量较低、规模较小的工程以及建筑材料的采购项目的评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但要通过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防止低价抢标;勘察设计以及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项目的评标,应采用双信封法。对随意放弃投标的中标人,要没收投标保证金。评标结果要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招标人在组建评标委员会时,评标专家的选择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要做好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保密工作,对泄露各成员情况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政府部门的行政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加本地区所管辖范围内的项目的评标工作。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只能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本项目的评标工作。
五、加强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市局要完善监督机制,明确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各级监督管理部门或单位要依法履行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职责,不得干预招标人正当的招标工作,不得剥夺招标人定标的权力。要重点查处招投标中的串通投标、出借资质、低价抢标、暗箱操作、行贿受贿、地方保护、指定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对中标人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解决投标承诺与施工过程脱节的问题。对严重违约或由于低价抢标导致质量差、进度慢的施工单位,要依法处理,公开曝光。不得采用以奖代补或工程变更等方法解决低价中标问题,从根本上杜绝低价抢标行为。
要按照国家发改委、交通部等七部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受理、办理、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对主观臆造事端、重伤他人的投诉,也要查明情况,依法处理,以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六、建立从业单位信息系统,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要加快建立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制订科学的信用评价办法,防止投标人弄虚作假、超能力投标、骗取中标,引导从业单位加强自律,讲信誉、守合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公路建设各环节中从业单位的管理,对于不能严格执行合同、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从业单位一定要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省厅有关单位和部门反馈。
七、积极引入竞争,拓宽招投标领域
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要求,对经营性的收费公路建设项目,要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投标人;对公路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单位的选择要逐步推行招标方式。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领导,履行好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职责,不断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附件:《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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