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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09-16
河北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2]第1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河北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31日省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钮茂生
  
                                                                                 2002年11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其设置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进口下列机电产品必须进行国际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建设项目所需采购的机电产品;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和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建设项目所需采购的机电产品;
  
    (三)政府采购的机电产品;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
  
    第五条 进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
  
    (一)单台(单批)机电产品的用汇不足十万美元的;
  
    (二)用于生产和维修的零部件;
  
    (三)供应商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四)使用过的机电产品;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进行进口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一般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七条 凡涉及依法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进口机电产品项目,在项目审批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和招标方案,一并报省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在进行大型、成套机电产品以及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前,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邀请三个以上的潜在投标人进行技术论证。
  
    第九条 招标人具备自行组织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法定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否则,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条 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具有中、英文两种文本。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拟定后,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统一设置的专家库中抽选两名以上专家,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抽选的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后,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专家对招标文件的审核意见及其原始材料和审核后的招标文件,通过依法指定的媒介,报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或者省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招标文件经审核后,未经原审核机构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修改。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文件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应当是正本的完全复印件。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寄)达指定地点。
  
    第十五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时间截止前,投标人可以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者撤回。其修改补充的内容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人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未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二)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送(寄)达的;
  
    (三)未按规定密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开始发售的时间距离开标的时间,大型、成套机电产品不得少于五十个工作日,其他机电产品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函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并接受省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开标后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实质上都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相应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投标文件正本存档备查,并应当自开标之日起二日内,将开标记录报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或者省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以美元以外的其他币种报价的,在评标时应当按照开标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卖出价换算成美元计算其报价。
  
    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参加招标文件审核的专家不得参加同一招标文件的评标。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评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与招标项目或者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审投标文件。二个以上的投标人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将评标价格最低者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报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或者省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备案,并在依法指定的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未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评标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报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作出维持原评标结果、更换中标人或者重新组织评标的决定。未提出异议的,依照有关规定,报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向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签发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书。
  
    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收到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书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需要从境外进口机电产品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并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发布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工作人员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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