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2024年5月15日  星期三   
| | | | | | |
石家庄正定国际机场除冰液回收车采购招标公告 [10/30]   石家庄正定国际机场除冰液洒布车采购招标公告 [10/30]   
    
政策法规
  ·国家颁布
  ·省颁布
  ·地市颁布
  ·其它
最新招标公告
·石家庄正定国际机场除冰液洒
·石家庄正定国际机场特种车辆
·石家庄正定国际机场除冰液洒
·石家庄正定国际机场安防系统
·河北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采
·石家庄正定国际机场特种车辆
...MORE  
 
政策法规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市颁布
 
唐山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09-16

唐山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风险,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河北省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对建设工程担保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是指工程的发包人(招标人)和承包人(投标人)根据双方的约定,为使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或义务,实现自身权利而采取的保证措施。包括工程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

第四条 应实行担保的工程: (一)实行施工招标的工程; (二)建筑工程总承包人需要将工程进行分包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实行工程担保的。

第五条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 市区工程担保活动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中心设立面对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的服务窗口。 县(市)、区、场的工程担保活动由各县(市)、区、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第六条 实行工程担保,其保函或保证书等担保文本是承发包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出具合同双方的工程款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以及交易中心开具的工程担保办理证明。 被保证人应自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担保合同在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章 投标人投标担保

第七条 投标担保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向招标人提供的担保,保证投标人一旦中标,即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签约承包工程。

第八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具体的担保方式。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担保,投标人未提交投标担保或提交的投标担保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第九条 投标担保的金额为投标总价的2%,每份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或保函的额度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招标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投标担保可以采用专业保证人出具的保函或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等。

第十一条 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截标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或者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合同和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并没收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具体负责投标担保的管理工作: (一)交易中心在投标截止3日前统一收缴投标人依法提交的投标担保,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合同签订后转为农民工工资担保,不再进行付款担保。以上内容均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发布中标公示,确定中标人3个工作日后,经核实无疑,交易中心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 (三)交易中心指定专人负责投标担保管理工作,建立投标担保、农民工工资担保台帐和专用帐户; (四)交易中心在收取投标担保后,开具《投标担保收缴通知单》,作为开标时提交投标担保的依据; (五)直接发包的工程应在中标通知书开具前按规定直接办理农民工工资担保,并开具《农民工工资担保收缴通知单》; (六)办理项目经理部登记时,应出具由交易中心开具的《农民工工资担保收缴通知单》。

第十三条 农民工工资担保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清欠通知,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使农民工工资担保减少或不足支付时,中标人应续缴至原始水平。中标人的农民工工资担保在竣工验收后,根据施工单位的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后10日内返还中标人。

第三章 承包人履约担保

第十四条 履约担保是指担保人为保证承包人履行工程合同所作的一种经济承诺方式。有效期至竣工验收后28日。

第十五条 履约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保证人保证的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和在工程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0%-15%。

第十七条 因承包人违约带来的违约责任超过担保余额的,发包人在获得担保赔付外,不足部分可继续向承包人索赔,使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业主(发包人)就承包人履约保函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

第四章 业主支付担保

第十九条 业主支付担保是业主(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业主(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其依合同应得的工程款。业主支付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保证人保证的方式。

第二十条 业主支付担保应在承包人向业主(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提交。

第二十一条 严格招标文件的备案管理,招标文件或合同的有关条款应规定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并应同时规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额度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的额度相等。

第二十二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应由合法保证人开具有条件的和不可撤销的保函的方式,具体条件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和合同条款中约定。 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的有效期至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并支付给承包人全部款项(扣除保留金)之日后28日。

第二十三条 业主(发包人)未能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提交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向其提交履约担保,并由该业主(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应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业主在签订工程合同时未向承包人提交业主支付担保的,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业主(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按合同应得的工程款时,承包人可要求保证人在保额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业主(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工程款总额超过业主支付保函的额度时,承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暂停工程施工或终止承包合同,要求业主(发包人)支付其按照合同应得的任何款项,退还其履约保函,并按合同约定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工程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原件由交易中心统一代收保管,担保有效期截止后3日内返还。

第二十七条 专业保证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担保业务,应到交易中心登记备案,交易中心应定期公布保证人情况。被保证人应选用已登记的专业保证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唐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首页 | 公司简介 | 新闻中心 | 企业风采 | 会员注册 | 下载资料 | 联系我们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9号裕园广场C2座14F
电 话:0311-85289780 传真:0311-85289780
E-mail:DYZXGS@126.com
版权所有: 河北达洋咨询有限公司 冀ICP备56325692号